
【案例】
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该由雇主赔偿吗?
2023年3月,孙女士请钟点工张某来家里搞保洁并交待了注意事项,其中包括告知张某在擦玻璃前要将花盆从移走。可是,张某在擦玻璃时忘记了孙女士交待的这件事,未将花盆挪走。结果在干活时,张某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并砸中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造成损失5000余元。
那么,张某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雇主孙女士来赔偿吗?
【点评】
本案中,孙女士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据此,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侵权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系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例如,保姆周末外出游玩,骑车不慎将路人撞伤,其行为与劳务无关,保姆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女士系接受劳务一方,张某系提供劳务一方,张某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车辆损害,应当由孙女士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但是,张某在擦玻璃时把孙女士交待的事抛之脑后,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孙女士在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张某偿还其所支付的赔偿款。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