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不公平解聘协议后该怎么办之案例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3-05-05 16:29

摘要: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案例3


生效条件未实现


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陈某与咨询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签订了由咨询公司准备的制式解除协议。协议约定陈某确认其各项劳动待遇已发放,不再向咨询公司主张权利,但陈某在签名处备注“以基础工资到卡、绩效工资实领为准,实领后方为生效文件。”咨询公司也在解除协议上盖了公章。


因咨询公司一直未发放绩效工资,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等劳动待遇。咨询公司认为,根据解除协议约定,陈某不得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在解除协议上签名,但备注以绩效工资实领后为生效文件,现咨询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该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陈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陈某在解除协议上进行备注的行为即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绩效工资实领”这一条件未成就,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解除协议通常是格式化的协议。签订协议时劳动者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对有争议的内容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释明,并在协议上予以体现或者备注。本案中,如陈某不对协议进行备注,单看解除协议内容,其就无法再向咨询公司主张相关劳动待遇了。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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