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来源,以及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如何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障劳资双方合法利益?近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解读相关法律,提示用人单位对标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完善,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
单位发邮件解除劳动合同
因协商依据不足被认定违法
2018年5月2日,凌某入职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2021年1月21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凌某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与凌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将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凌某认为,公司未经协商即直接向其邮箱发送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凌某诉至法院。密云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其与凌某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凌某不认可。因电子邮件的发送与接收功能具有自动性,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通知的行为不能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凌某在工作交接单上的签字行为是对交接工作的确认,不能代表其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故此不采信公司主张,判决支持凌某的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协商一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而非任何一方单方决定。
实践中,有些单位认为以快递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协商解除协议,只要劳动者签收快递或接收邮件就视为其接受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写明逾期不回复或不签字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事实上,这样的操作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案即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