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播公司未签合同
用工关系多方考量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
随后,陈某加入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均作了要求。后陈某认为海产品经营部无故降低其销售产品的提成比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海产品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海产品经营部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陈某直播账户及直播场所、时间均由海产品经营部所有或确定,海产品经营部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销售总额的比例给付陈某提成,并按照陈某出勤天数每日给付100元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陈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是海产品经营部的主营业务之一。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海产品经营部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陈某工资,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产品经营部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某海产品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若主播受到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由用工单位安排具体工作,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劳动合同义务及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
法官提醒,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其从业情况、工作安排、利益分配等均呈现多样化趋势,用工单位与网络主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双方应积极签订相关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