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在退休时或者内退时身体健康状况依然良好,他们出于种种考虑,往往选择继续发挥余热。那么,退休后再就业应当签订什么合同?能否享受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再就业期间出现工伤又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案例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苏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公司返聘他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返聘期间,公司没有为苏某缴工伤保险费。2023年3月的一天,苏某在施工现场受到事故伤害。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未给苏某申报工伤。此后,苏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未获得人社局的支持。苏某想知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一概不属于工伤?
【点评】
如前所述,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在返聘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就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苏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是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不过,苏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不能认定工伤的“红线”。根据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获得工伤认定:一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二是用人单位招用超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三是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