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集体合同误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3-06-02 14:10

摘要: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误区3


个人劳动合同效力优于集体合同


2021年初,齐先生入职一家童衣公司从事服装设计工作。期间,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1年者,年底时均可发放绩效奖,发放时间为次年1月。2022年1月,齐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当他要求公司支付其上年度绩效奖时被拒绝,理由是他与公司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该项约定。为此,齐先生经仲裁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令公司向齐先生支付绩效奖。


评析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本案中,齐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其待遇依法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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