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试岗”两天不满意, 解除要付赔偿金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3-06-15 11:11

摘要: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试用期,系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以选择、考察的期限。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日,杨某至hz公司面试业务拓展专员,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4000元/月)、考核标准、教育背景及工作背景等进行了沟通。因杨某不具有hz公司要求的岗位相关职业证书,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或教育背景,双方约定先试岗。


2021年11月2日,杨某至hz公司工作。11月3日下午,hz公司以杨某沟通技能及专业知识不系统、知识与沟通能力不达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之辞退。Hz公司向杨某支付400元,用以结清2天工资和话费支出6元。


杨某不服,认为第一天上班就成功邀请一位客户到单位面谈,高质量完成了工作,hz公司属违法解除。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z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用于赔偿其因入职hz公司而放弃的其他工作机会,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hz公司系专业服务机构,从工作内容来看,从事该岗位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杨某并不具备。从其提交的微信记录亦能反映。从时间上看,两日的工作应当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hz公司在两日内作出解除行为,应排除恶意用工嫌疑。在此过程中,hz公司不满意杨某的沟通技能、认为杨某专业知识欠缺达不到继续用工的要求,因而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杨某要求h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试用期,系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以选择、考察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不属于第四十六条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但是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诚信用工。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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