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通过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少人并不清楚。为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法律解答。
【案例1】
带车入职,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两年前,朱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车辆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朱女士自备货车提供运输服务,朱女士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公司通过平台对朱女士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此外,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运费,每月向朱女士支付包月运费及奖金。
那么,朱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点评】
朱女士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些规定表明,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而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因此,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样应当对照劳动管理因素进行考量。本案中,虽然朱女士自备货车入职,但公司通过平台向朱女士发送工作指令、全程跟踪朱女士工作情况,朱女士每日必须在公司平台签到等,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朱女士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公司将朱女士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朱女士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吗?当下,通过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少人并不清楚。为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