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满就走人,应当返还培训费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6-20 14:30

摘要: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应当返还培训费。

当下,人们的就业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人越来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工作感受,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便想辞职,寻找更好的工作。这样做虽然无可厚非,但在辞职前后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做好善后义务,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等。在此,通过以下案例,给准备辞职的职工提个醒。


【案例】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应当返还培训费


小沈入职公司设计部后,公司很看重他,就出资3万元让他外出进修半年,想让他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小沈应为公司服务5年。小沈学成归来在公司工作2年后,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遂提出辞职,公司在极力挽留无果的情况下,要求他返还培训费。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沈返还培训费1.8万元。


【点评】


小沈之举确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与小沈约定服务期为5年,而小沈只服务了2年,显然构成违约。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3万元,分摊到5年之中,每年为6000元。由于小沈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3年,故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培训费1.8万元。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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