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6月至9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时段、条件和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而且不能用防暑降温饮料代替,这是法定义务,也是一个常识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多问一句: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法定的高温权益?
我们在灵活就业较为普遍的行业中寻找答案,发现很多问题仍未解决,即便劳动者有不同想法,受限于缺少法律条文的支撑,权益的主张也只能不了了之,时间久了,不少灵活就业劳动者渐渐失去了主张权益的信心,也慢慢接受了或许他们就无法享受高温权益的事实。
劳动权益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虽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高温下劳动者的关心爱护,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但来自社会层面的关怀,体现的是对劳动、劳动者的尊重。劳动者的健康权、劳动权,不因其就业形式和工作性质有所区别。
目前我们参照沿用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印发于2012年6月29日,距今已有十年光景。这十年是灵活就业群体迅速扩容、新就业形态不断充实的十年。诚然,因为劳动关系的“灵活性”和模糊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权益维护一直是道难题,但既然新的就业形态已经形成趋势,那么,寻找权益“新解法”就是早晚要做的事儿。
如何找到“新解法”?最快捷的方式是利用行业力量,推动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代、新技术条件下劳动方式的变化。例如允许在政府指导下,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合理的津贴发放标准及形式,设置一定的津贴领取门槛等,让高温津贴发到真正需要的劳动者手上。在行业摸索出成熟方案后,再寻找各方认可的有益创新加以规范,最终形成兼具约束力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不该“灵活”,权益享受的方式却应该更灵活、更便捷。这是时代所需,也是劳动者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