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的来看,以上读者的提问虽然从表面看提出的问题各不相同,但其本质是相通的。反映出了我们当前劳动立法中一些有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日结工和小时工不知该如何计算高温费,是由于目前上海的地方规定中,高温费的计算标准是按月发放的。所以日结工和小时工虽然可能和全日制劳动者在相同的环境从事相同的工作,却不知该如何计算高温费。而厨师咨询同时打几份工能否获得多份高温费,其实和小时工的高温费计算是相同的问题。一位每天在多个饭店工作的厨师,至多有一份工作是全日制工时,本质还是一个小时工的高温费问题。至于骑手和退休返聘的问题,本质上还是出现的新情况如何适用旧有的劳动标准。
上述问题的解决本身也并不难。有关部门可以对本市高温津贴的标准加以细化。例如,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不仅有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也有按天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
但从这样的标准看,似乎离社会的需求也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小时工如何计发高温津贴。这就说明我们的劳动标准制订最好能有一点弹性,可以包容适用各种就业中的形态。对此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非全日制工作公约(第175号)》的理念。在第175号公约中,国际劳工组织运用了“同等原则”。即,非全日制劳动者虽然其工时与全日制劳动者不同,但其享有的权利和保障应于全日制的劳动者是“同等”的。广东省的规定中,将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21.75折算为按天计算的标准,同样的也可以除以8折算为按小时计算的标准。我们的劳动标准规定并不需要细化到小时的标准,只要在规定中明确,允许根据具体的就业情况计发,但应保持与全日制“同等”的标准。
同样的,不仅对于日结工、小时工可以适用“同等原则”,对其他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也可以适用这一思路。当然,骑手的工作是否属于“企业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总之,劳动关系的形态已经发展为多元化的时代,劳动标准不能还停留在一个版本。从法理看,劳动者的就业形态虽然不同,追根溯源其权利是相同的。不独是高温津贴,各种各样的劳动标准似乎都需要迭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