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女士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四年来,她在同一个地方工作;重复做着同一项工作,服务的单位没变,工作内容没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倒是一变再变:签过小时工合同,也签过承揽协议;签过本地企业,也签过外地企业,甚至最后的合同变成了《自由职业者用工协议》……这不禁让人好奇,用工关系如此“折腾”,目的何在?
随着记者采访的逐步深入,发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姚女士每天工作12小时,若是放在一段正常的劳动关系中,加班费就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企业还可能面临超时加班的处罚。此外,因劳动关系所载的社保缴纳支出、合同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等用人成本,对于利益驱动的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然而,倘若姚女士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或许,事情的走向就完全不一样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缴纳、医疗期待遇、经济补偿等,均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以承揽协议、自由职业者用工协议等“花式”用工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之实,其目的多是想以此规避上述法定权益。而与外地企业合作,除了低成本用人的考虑外,也能够增加劳动者跨省维权的成本和难度,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欲望。此前,本刊就曾接触过不少如此“操作”的案例。
毫无疑问,近两年,灵活的用工方式丰富了就业市场的内涵,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劳动者的就业形态提供了多样性选择,但是,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不该成为企业规避责任履行的“尚方宝剑”,新的就业形态若是无法让就业市场变得更加优质,那这种用工形态便无法长长久久地存在下去,毕竟,无论什么就业形态,遵守法律是不可破的底线。
幸运的是,姚女士在多方协调努力下,最终拿到了补偿。她的经历也说明了一个事实,违法操作,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