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员工延长申领失业金, 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3-07-13 10:30

摘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而录用条件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谭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任药剂师一职。3月15日起,谭某因所在小区受疫情管控未能前往公司上班。3月23日,谭某仍然未能返岗。公司向谭某发送通知,其中载明:因谭某在到公司报到后,未办理退还失业保险金手续,还在一网通办申请延长领取失业金,致使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所以经过一周试用,认为谭某不符合公司要求,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谭某不服,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过录用条件,当时自己刚入职还在接受岗前培训,因为无法确认最终是否会被录用,所以没有办理失业金相关手续。


于是谭某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元,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录用条件存在约定;用人单位通过考核等方式确认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情形。


本案中,医疗公司主张谭某失业保险金未办理退还延长支付手续一节,因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该情形属于试用期录用条件,且与谭某是否适合岗位要求并无必然联系,故医疗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谭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医疗公司解除与谭某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


★唐毅律师点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而录用条件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在这里我们想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双方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书面约定,签字确认,然后经考核等方式最终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情形。建议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岗位职责、岗位技能、职业证书、学历学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诚信及职业道德、社保档案等入职手续、遵守规章制度等要求。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有对劳动者工作经历背调的需求,建议放在入职前进行,且在事先取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同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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