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荣系某药业公司职工。2019年8月起,该公司因经营连年亏损而停止营业,并且不在为刘玉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11月25日,刘玉荣年满50周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以其欠社保费用不予办理。恰在这个时候,公司股东以亏损严重、无力经营为由将公司注销。无奈之下,刘玉荣只得自行缴纳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该费用包括个人与企业应缴纳部分。此后,刘玉荣办理了退休手续。可是,当刘玉荣找到公司股东,要求其给付公司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时,却遭到公司两名股东的拒绝。
【评析】
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刘玉荣可向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同时,由于刘玉荣是因公司及股东原因导致退休延误,故公司股东应对刘玉荣延期退休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