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由股东向职工给付经济赔偿及欠薪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3-07-23 16:57

摘要: 法院判决由3名股东向职工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被拖欠的工资。

安颖于2018年8月6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编程岗位工作。2021年3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即以疫情影响为由单方解除安颖的劳动合同。安颖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被拖欠工资4986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司3名股东未经清算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将公司注销。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3名股东支付安颖经济赔偿金及被拖欠工资共计7万余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3名股东未经清算程序即在诉讼过程中将公司注销,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按上述法律规定,3名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3名股东向职工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被拖欠的工资。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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