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作为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是最大的民生。督促企业依法用工,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有力抓手。劳动争议作为法院收案的高位类型,经常发生在企业用工的全过程。近日,记者梳理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此倡导企业合规用工,防范法律隐患。
离职证明内容引争议,被判重新出具
2013年4月3日,某汽车公司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小王休年假,8月13日开始小王休病假。某汽车公司认为,小王在病假期间存在违规使用工作车辆等情形,公司多次要求小王归还工作车辆,小王于2019年2月18日归还工作车辆。
同日,某汽车公司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系“未按时归还公司车辆,不当使用公司车辆等重大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某汽车公司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小王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小王认为,因为此份离职证明,他很难找到下份工作,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汽车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有明确限定,只需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法定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且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某汽车公司已经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应为小王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