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中暑享有哪些权益?(案例1)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3-08-04 08:55

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前正值盛夏酷暑季节。因工作需要,有不少劳动者要坚守户外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发生中暑并导致伤亡该怎么办呢?近日,本报特邀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细法律评析。


案例1


职工在工作中中暑可认定工伤


王老伯今年54岁,自2016年起来京工作。因无其他工作技能,经人介绍,他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保安,工作地点在某商场地上停车场,负责指挥管理来店客户地上停车。由于商场生意火爆,进出私家汽车较多,致使王老伯长时间露天工作。


2023年入夏以来,北京的天气格外炎热。6月23日下午1时,王老伯正在指挥车辆停靠时突然中暑,送到医院救治后苏醒,住了三天医院才回到住处,此后仍然有些恶心、身体乏力等症状。前几天,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王老伯为职业病。


王老伯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评析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都会把中暑当成一种外源性突发疾病,很少把它和工伤联系起来。其实,中暑是有可能会被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再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来看,如果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导致中暑,被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劳动者若要诊断职业病需要首先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案中,王老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中暑,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职业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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