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试图“金蝉脱壳”? 追责到底!(专家解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佳敏 发布时间:2023-08-10 16:34

摘要: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专家解读


行政执法保障农民工劳动维权


按照通常理解,人社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一般限于劳动关系领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


那是不是只有用人单位才能被依法追责呢?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并不单一。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工的法律保障。第三条、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存在此类行为,农民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因此,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适用于单位,也适用于特定的个人。


企业注销可向自然人股东追责


企业注销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便消失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在办案件如何继续执法寻据?这一问题一度困扰办案人员。


对此,专家解释,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办案件的撤销立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非被调查用人单位一注销,案件就能简单撤销。


被调查用人单位如果注销,只有在“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撤销立案。而一般企业会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所以,法网恢恢,骗取注销的“金蝉脱壳”,并不能让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


不及时清偿可能面临多重追责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该案中,李某作为该餐饮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在明知存在拖欠的情况下,仍频繁有投资经营行为(多次、多地注册新用人单位),显然还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这一规定。


同时,对于始终拒不配合的相关责任人,一旦符合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条件,除承担依法清偿的行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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