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其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签订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离职时间、工作交接事宜、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的结算等。这种协议通称为离职协议书,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重要安排。那么,这种离职协议一律有效吗?劳动者能否反悔?以下案例评析,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协议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应属无效
乔某于2022年4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有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乔某月工资158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在合同期满时,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并与乔某签订一份离职协议。该协议中有一条款载明:乔某确认各项劳动待遇已发放,不再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等各项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乔某离职后不久,便向公司索要最低工资差额。公司称双方签有离职协议,并约定乔某不得反悔,不同意乔的请求。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最终裁决公司向乔某支付1年内的工资差额6000元。
【点评】
劳动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职协议,应当属于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最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权或诉讼权利等。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比如劳动者若以不接受某项条款就不批准辞职、不给开离职证明或不给转移档案等。
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所涉离职协议书约定乔某不再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的条款,违反了最低工资强制性规范,对于乔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乔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