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无效案例③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3-08-27 17:10

摘要: 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免薪”的约定属于格式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3】合同约定“加班免薪”,无效!


赖女士于2022年7月入职时,因公司提供的、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太多,她没有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即在合同上签了字。接下来,双方之间一直相安无事。2023年6月,公司突然连续接了3个大单,遂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她按照公司的要求加了不少班。两个多月下来,她自己算了算账,觉得自己可以得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工资。可是,今年8月一发工资,她和同事们都很失望。


当赖女士找到公司询问原因时,公司拿出劳动合同,让她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此时,她才知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她必须服从公司的一切工作安排,即使早上、晚上乃至周日、周六上班也不得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获得一份心仪的工作,赖女士不得不接受公司的条件。但她不甘心,想知道自己是否真的无权获得加班工资?


【点评】


赖女士仍然有权获得加班工资,因为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免薪”的约定属于格式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规定表明,获取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包含“加班免薪”等格式条款,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排除赖女士的主要权利,故不能成为公司拒发加班工资的“挡箭牌”。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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