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患五: 无故克扣工资
典型案例:刘小姐在今年年初突然遭到公司解除合同,正在她还未来得及了解被解雇的理由时,公司下达了通知并与她结清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让她十分不解的是,劳动合同上明明约定了月收入13000元,且此前公司一直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这个月的工资突然就锐减到了3000元。她向人事部门询问,工资缘何被克扣,得到的回复是,刘小姐没有按照规定考勤打卡,因此要按比例扣除,对于这个解释,刘小姐并不买账:“我一个销售人员打什么卡,而且从来就没有哪个规章制度说要考勤打卡,不打卡要扣工资,就算有这个规定,我之前也没打过卡,为什么之前不扣,现在开始扣工资了?”
参考文本: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律师解读: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之一,此次参考文本摘选的条款出自《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就案例中刘小姐的个体情况来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如有明确的考勤制度且也实际实施的,劳动者确实存在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考勤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故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隐患六: 随意进行罚款
典型案例:闵行一保安公司的马先生最近碰到了一件稀罕事儿。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口头规定他们在岗期间不能打盹,因为保安工作有不少夜班时段,公司出于精细化管理本无可厚非,但公司称,一旦发现有人上班时间打盹就要罚款400元,如果不服从扣罚进行辩解和回嘴还要加罚100元,这一规定就让马先生有些难以接受了。他向记者咨询,这些规定都是领导临时加出来的,从来没有见到过相关的规章,即便有这样的制度,是否合法?“我们本来拿的就是最低工资,哪里经得起这样的罚款!”
参考文本:处理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职工时,不要求职工额外劳动或对职工罚款。因职工本人原因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创设任意的罚款制度。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正如参考文本所述,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赔偿的,但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