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对超期未认定工伤、劳务关系认定以及公平原则等问题进行解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申请工伤超期后可提起侵权诉讼
2018年7月1日,张艳丽与强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张艳丽在强盛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作。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雇佣协议,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张艳丽继续为强盛公司工作。但强盛公司以张艳丽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未为张艳丽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021年8月13日,张艳丽在强盛公司车间内操作液压机时,左手中指不慎被压伤。
后张艳丽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左中指近中节完全离断伤,构成十级伤残。强盛公司结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但未为张艳丽申报工伤,张艳丽亦未自行申报,已超过法定申报期限。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艳丽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在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可归咎于职工个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期限自事故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即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并不妨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切实保护伤者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后,强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这是从立法层面对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救济与保障。因此,无论是工伤赔偿,抑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其目的均是保障公民因提供劳务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可以及时获得相应赔偿。通常而言,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权利,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