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老年人工作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09-06 09:58

摘要: 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老年人工作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少“银发族”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但是,由于受到年龄和体力等因素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具有辅助性、临时性的特征,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


超龄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银发族”在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本文引用几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烨石律师针对每起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带大家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工作权益保护问题。


【案例一】


工作时摔伤

赔偿不清只因超龄


年龄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标准,但实际上仍在工作岗位上劳动的老年人并不鲜见,且极易出现由劳动伤害、劳动关系认定等引发的权益纠纷,本报近期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柳女士来自东北农村,今年53岁,曾在沪上各大建筑工地工作,干的都是些体力活。由于年纪越来越大,她发觉可选择的、适合自己的工作越来越少。但出于家庭经济压力,柳女士仍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今年4月6日,经熟人介绍,她来到浦东一家火锅店从事帮厨工作。“没有什么协议,经理跟我说每个月工资4700元,一个月休息两天。”柳女士说,帮厨岗位的职责并没有被规定得很具体,大致包括洗碗、洗菜、切菜等工作内容。


2023年4月13日,柳女士正式上班一周后,在后厨从事帮厨工作时不慎滑倒,送医后经医生鉴定为右手手腕骨折。“没做手术也没住院,我这人心好,想着保守治疗就行了,不要给别人添太多的麻烦。没想到,这倒成了店里耍赖的借口。”据柳女士透露,三四个月的时间里,自己经常需要去医院检查、换药,医药费总计花费四千余元。


后续,当柳女士与火锅店的门店经理就摔伤事件多次进行协商,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我年龄超(过退休)了,走不了工伤(程序),我想的是店里赔3万块钱,这事儿以后就都不提了。”柳女士表示,火锅店经理只同意给1万元钱,里面包括4千元的医药费,“还说我都没住院,伤得不算严重,这钱能拿就拿,拿不了就一分钱没有。”


8月26日,双方经过最后一次协商,火锅店经理拿出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虽然柳女士心里不是很满意,接连表示自己的手到如今还肿着,无法干活,但对方的态度十分坚决,她只好作罢,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商次日,柳女士收到了来自火锅店的一万元转账。


【律师解读】


超出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发生工作伤害时,责任该如何界定?


对此,张烨石律师指出,在责任认定的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在用工期间发生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经总结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答复得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一,原则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因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伤亡的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项意见、本市人社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项意见可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情形三,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基于人社部、住建部、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及人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人员以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情形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因其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中发生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张烨石律师表示,本案中柳女士显然上述的不符情形一、二、三,至于是否符合情形四及能否认定工伤,需要行政部门与裁判机构结合柳女士的主体身份与其受伤的情况具体判定。若能够认定工伤且符合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则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无法认定,若认为单位给出的方案不合理,柳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正当、合理权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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