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近日,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李某投诉,反映上海某设备安装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2022年在职期间的高温费。
经查,该公司是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李某为空调安装人员,经常户外露天作业。李某于2022年年初入职,同年7月5日离职,离职时经李某核对工资明细,发现公司并未支付其2022年6月至7月的高温费,与单位交涉一直无果,进而投诉。单位称,根据天气预报,2022年6月份没有一天达到33℃以上的高温天气,不需要发放高温费,而李某7月份就干了几天,未满勤,也不需要支付高温费。了解情况后,宝山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宣传了关于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最终认识到了错误,主动支付了李某2022年6月和7月份的高温费。
【综合点评】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存在两个错误认识。第一个是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根据前述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中任意一个,就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当月天气温度或白班夜班等为标准的,关键是要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环境是否露天、场所温度是否低于33℃。第二个错误认识是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案例中李某7月份虽未满勤,但是实际工作的5天也符合发放条件,根据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日为标准对高温津贴进行折算发放,案例中李某7月份的高温津贴应为300÷21.75(月计薪天数)×5(实际工作天数)=68.97元。
关于还存在一些“半露天”等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