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旧城改造某项目,并将其承揽的部分项目发包给了自然人张某,张某以个人名义雇用李某到该项目工作。李某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李某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工程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李某遂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院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工程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由张某雇用,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工程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延伸思考】
建筑、矿山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将其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的现象十分常见。审理此类案件时,仲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发包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等,尤其是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发生时,应畅通维权途径,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