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绩效考核不能有失公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刘振思 发布时间:2023-09-20 07:14

摘要: 保证绩效考核的公允性,既是对劳动者劳有所得、能者多得的保障,也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促进剂。

保证绩效考核的公允性,既是对劳动者劳有所得、能者多得的保障,也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促进剂。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激励管理层和基层员工调动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员工可以获得更好的收入待遇,而企业也能够获得更加优质、高效、长远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绩效考核会因时间、空间、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环境)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多维性与动态性,这也就决定了对绩效的考核必须是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


即便企业拥有较为完善、合理的薪酬制度,也不能忽视对绩效考核的公允性考量,不能忽视对员工合理诉求的倾听。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应该有员工参与,虽然员工不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有权发表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这能使得绩效考核办法更具可执行性,也能体现其公平性、合理性。


同时,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也应遵循实用原则,从绩效评价体系到绩效考核过程,再到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都应围绕结果(价值)展开。当员工觉得绩效考核不合理、不公平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与企业方深入交谈、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对其认为不公正的考核评判,也要及时、尽快向自己的直管上级提出异议,收集有关工作业绩达标等相关的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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