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许多HR而言,特殊工时制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缩短工时制”这类特殊的工作时间制度,却了解不多。笔者来聊聊这类在工作时间上保护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工时制度”。
一、“缩短工时制”具有法律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原劳动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缩短工时制”是指一种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特殊劳动者应适用“缩短工时制”
在某些特殊时期或特定岗位,企业必须依法对特定职工执行“缩短工时制”。人力资源实务工作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是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该规定第九条还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是特殊行业的特殊岗位人员。有些涉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过度紧张脑力劳动的特殊岗位,行业主管部门也会制定强制性工时管理规范。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规定:“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三是高温时期露天作业的工作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是未成年的工作者。1961年5月原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