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网友在微博上说了一件“奇怪的事”:她的大哥上午还在正常上班,下午就接到人事的办理退休通知。
大哥说我是1966年生人啊,距离60周岁还有三年哩。人事说在你的人事档案里发现了一份《入团志愿书》,上面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3年9月。
他说那是因为入团的时候不够年龄,就在学校团支书的“指点”下,在填写《入团志愿书》的时候,将出生时间“前移了两年多”。
“你看我的身份证,上面清清楚楚写的是1966年1月嘛!”但人事还是坚持以他《入团志愿书》的记载为准。
难道《入团志愿书》比身份证更加靠谱吗?现实中的确发生过相关劳动争议案。
身份证记载与档案不一致
潘某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12月1日。其职工档案材料中1979年4月《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其1979年11月《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中记载出生年月为1960年1月;2000年1月《劳动合同书》记载出生年月为1962年12月。
2019年11月11日,潘某所在单位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办理其退休手续。同日,省人社厅《退休审批表》载明:潘某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退休或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为2019年2月。
尽管潘某补充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但并非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不足以证明潘某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情况,且潘某不能对其档案中记载的不同出生日期的情况作合理解释。
潘某对省人社厅审批其退休手续中认定其出生日期以及退休时间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省人社厅审批决定。潘某向法院起诉,被南京市中院驳回。潘某不服上诉,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行终1578号)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以下称中组部《通知》)。据此,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最先最早、全面取证和严格组织认定程序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组部《通知》规定,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但是由于我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从1984年才开始颁发,早期出生证明也不规范,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对办理对象提出的职工出生时间的异议,经过审核本人档案,对其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按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出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劳动保障部《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保障部《通知》系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针对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专门指导如何核定退休时间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对职工出生日期的重新认定,且该规定并不是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与民事法律和中组部通知等并不抵触。这也是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长期的日常工作经验后遵循的原则。
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
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定义务对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养老金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
如在某案中,法院认定公司保管职工档案、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但未能按照退休政策要求及时申报退休,未对职工的档案及时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也未能报相关部门核定,故对职工迟延退休具有过错,对迟延退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551号)
而另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并不保管职工档案,荣某亦未能说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过错。故公司依据当时掌握的荣某有关身份证件记载及自行填报的出生日期情况确定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4588号)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调整,有两点需注意。一是损益相抵。如在某案中,法院认定,即便李某晚退休两年,在此期间,李某每月的工资收入要高于退休工资,李某并未因晚退休而实际受到经济损失,故对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申2843号)二是过失相抵。如在某案中,法院认定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作为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的管理,其未及时按照职工档案年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退休,对造成矫某退休待遇损失负有责任。但矫某未如实填写真实年龄,自身存在过错,对其退休待遇损失亦负有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8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