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法院受理了一起外卖骑手与送餐平台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以用工事实认定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家住寿县八公山乡的徐某是一位自由职业者,2021年9月7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寿县某商贸公司面试外卖员工作,面试合格后根据该公司要求,徐某提供了健康证等入职材料,并下载了外卖平台APP进行注册,9月11日徐某便开始接单送餐。2022年2月的一天凌晨,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送医治疗后便不再继续外卖工作。徐某向寿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其与该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商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认为:徐某是通过外卖APP平台自行注册从事外卖订单配送员工作,配送的订单是由外卖平台生成,亦由其自行在平台上接单,自行准备配送车辆,再由外卖平台按照其配送单量结算配送费,且徐某工资是由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配送时间、地点、单量、配送费等都是根据外卖平台的规定实施,与商贸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符合雇佣或劳动关系意义下的人身隶属性关系和报酬支付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徐某与商贸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徐某入职该商贸公司后,从事外卖员工作岗位,工作服和外卖箱均由该商贸公司提供,工资由该商贸公司进行核算,核算完成后提交外卖平台按月发放。在徐某具体配送外卖的过程中,商贸公司通过微信对徐某的配送区域以及路线可以进行调整,徐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车辆损坏调整、配送物品损坏报备、商家餐品有问题与客户沟通等均由该商贸公司进行规范和处理。同时徐某得到的差评情况由商贸公司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交外卖平台,由外卖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徐某受商贸公司管理且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该公司的业务也是由如徐某一样的外卖员的配送业务组成的,遂判决认定徐某与该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