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派遣单位解雇劳动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谢亦团 发布时间:2023-11-02 09:01

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人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二是科技公司是否要对人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上海某人才公司于2020年与赵女士签署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电话销售经理。《派遣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1500元以上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科技公司的《营销团队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作时间内手机需上交并统一管理,禁止员工在工作区域内使用手机。


2021年7月2日,两名下属因个人原因向赵女士提出离职申请。赵女士对两人进行挽留沟通,挽留成功后并在人事的指导下完成了两人的转岗手续。同年10月11日,科技公司人事发现赵女士下属存在使用私人手机与客户沟通的情形。


2021年11月10日,科技公司分别以赵女士擅自撤销下属离职申请造成经济损失、对下属携带手机进入工作区域存在管理失职为由发出两份警告信,并将其退回人才公司。次日,人才公司以赵女士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退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赵女士认为人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人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万元,并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人才公司支付赵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万元,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人才公司支付赵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科技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人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二是科技公司是否要对人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作为管理者的劳动者超越管理权限实施的管理行为,得到用人单位的追认并实际履行的,事后不得以其超越权限为由进行追责。


作为管理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履行管理职能,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但当其行为获得用人单位的追认并实际履行的,仍属代表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赵女士本身并不具有为下属转岗的权限,但下属的转岗手续是在公司人事的指导下完成的,且转岗后在新岗位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三个月,赵女士的行为应视为已经获得了授权,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认为赵女士超越权限发出警告信进行追责,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解除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处理的结果由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2012年12月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劳务派遣单位作出的违法解除合同行为,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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