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工作制案例③: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否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来源:中工网 作者: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3-11-05 14:19

摘要: 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否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那么劳动者一周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后安排其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若无法安排劳动者补休,则不得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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