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只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的工作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并不限定于星期六和星期日。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的,由于工作时间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