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工时制度是我国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相关规定包括如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周工作小时数虽存在差异,但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8小时”和“40小时”并未突破作为法律《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和“44小时”。
而关于此处到底是实行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还是44小时的标准问题,《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