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试用三天就被公司劝退,只因“无有价值的社会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6:45

摘要: 公司以三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所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小李、小吴参加帆帆公司的面试后,公司人事微信通知二人于过几天便可以来公司上班。二人报到后,公司先是组织培训了三天,然后便安排二人出去跑业务。小李、小吴跑业务的第三天,另一位年轻人小周也被人事通知来上班报到,后三人一同被安排出去跑业务。


这天的工作结束后,三人突然都被通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公司经理称,三人在跑业务过程中没有体现出有价值的社会关系,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帆帆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三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所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帆帆公司向三名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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