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企业单方调岗降薪,员工维权需讲策略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3-11-30 15:00

摘要: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得到答复,阿勇连连额手称庆:幸亏事前向报社咨询了一下,否则吃了药还当吃了糖呢。


令阿勇连叫幸运的事是这样的。阿勇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工作多年,担任技术部副主任,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不久,企业因内部调整所需,决定缩减技术部人员,将阿勇调到流水线担任操作工,还把他的月薪从1.2万元降到5000元。


这一调整,让阿勇恼火不已,在企业中,更是燃起了一把火,职工们纷纷认为,堂堂技术部副主任竟然调去做操作工,明摆着企业领导在“修理”阿勇。本来阿勇还想找领导谈谈,但大家你一句我一句,无疑火上加油,阿勇怒从心头起,写了一封“声明”,认为企业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在企业未改正这个决定前,他不准备上班。


“声明”写完,阿勇突然冷静了,想着:何不先找人咨询一下,再交“声明”呢?抱着这个想法,阿勇踏进了本报,叙述了他的遭遇。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具体来说,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调整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等等,就阿勇提供的情况看,企业缩减技术部人员,调整阿勇的工作岗位只要理由充分,也是可以的,但是,应该调整至与其原岗位相似相近的岗位更合适,同时,也不能随意大幅降低阿勇的报酬,就此而言,企业对阿勇的调岗,显然有侵犯合法权益之嫌。


潘丽娜接着分析,企业的做法虽然存在不足或问题,但不等于阿勇可以不上班、不到岗相抗争,应该依法合规维权。阿勇可以就用人单位做出的决定,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己见,阿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到新岗位报到,是证明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意,并非同意企业的侵权做法,并按时到新岗位报到,且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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