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处于孕产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但实践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存有误解,以致侵犯“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
因怀孕调至轻松岗位
单位可降低工资?
宋女士是一名库管员,负责物品的出入库、盘点等工作,月工资8200元。2023年2月,宋女士怀孕,由于她的岗位是比较重的体力活,她便以怀孕且身体不适为由请求调岗。公司经与宋女士协商后把她调整到档案管理室,同时决定月薪调整为5200元。宋女士不同意降薪,公司却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那么,公司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负有为怀孕女工调岗位的责任。本案中,公司与宋女士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但公司所作的降薪决定实属错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公司降低宋女士的月薪标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对怀孕女职工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核发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