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时,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加班费。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典型案例
2018年8月1日,关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酒店则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本案中,酒店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无效,职工未表示放弃年休假,酒店应支付关某年休假天数的3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