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李某入职某培训公司,从事疗愈师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自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加上业务提成。
2022年6月,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相对清淡,李某主动提出与公司开始兼职合作模式,有业务就来,其他时间自由支配。
公司同意了李某的建议,与李某结算了2022年2月至6月的全部工资、提成,并将公司应交的社会保险折合成现金一并支付给李某。
李某微信确认并接受。
2022年7月之后,李某一直处于有业务就来、无业务就不再来公司上班的状态。
2023年1月,李某突然向公司索要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认为自己是在职职工,公司应该支付这7个月的全职工资。
培训公司当然一口拒绝,说从2022年7月开始,李某就从全职转为兼职,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经解除,哪里来的全职工资。
李某则认为,自己从未提出离职,只是因疫情原因,公司从2022年7月开始放长假,并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放长假”的微信聊天记录;自己在职一天,公司就理应发放一天的工资。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随即提请劳动仲裁。
那么,李某是否“自己走人”,该由谁来举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