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白领,前不久,因一个设计方案,我与领导产生了不同的意见,领导一怒之下,让我走人,还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便自找出路,找到了一家中意的企业。
面试后,这家企业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但同时也要求我一周之内提供上一家供职企业的离职证明。我便匆匆赶回原企业,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但领导恼怒我“不听话”,就是不开,还说他们研究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是离职证明,企业无需再开其他证明。
由于原用人单位的不讲理,导致聘用我的企业因我拿不出离职证明而不予录用,我想问,原用人单位可以这么无赖吗?我的损失由谁赔偿?
丁女士
丁女士:
您好。你说的情况,令我们也十分气愤。
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等于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和解除后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主张,其发生在前,结果在后,最终也有可能解除并未施行。离职证明则不同,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发生在前,出具证明在后,且有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现在,原用人单位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造成你丢了新工作,你可以索赔。但在索赔过程中,你必须拿出因原企业不开离职证明造成你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明。我们认为,光凭新的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份录用通知书还不行,还要有不予录用通知书并明确是因为你无法提供上一家企业离职证明造成的。同时,最好还要有具体的工资,这就明确了损失的数额。而且,新的用人单位领导或人事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就他们出具的纸质材料说明情况、出庭作证或接受相关法律部门调查,这样,你的胜率才会提高。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