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那么,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遵守呢?
梁某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处工作。入职时,梁某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在A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后,梁某向该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请求。此后,A公司为其办理离职交接,内容包含:“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限制时间”“工资的结算”,梁某对此签字确认。
2022年1月27日,A公司通过快递向梁某出具通知函,载明竞业限制的生效时间、梁某在此期间的义务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该快递显示未妥投被退回。2022年1月30日,A公司向梁某转账2590元,用途显示为“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梁某将该费用退还A公司。此后,A公司以梁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获支持。
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