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了公司集中举办年会的时节。以裁员为背景的电影《年会不能停》的热映,亦为今年的年会话题增添了一分劳权色彩。
年会作为公司组织的一年一度的“家庭盛会”,原本是一件令人开心和振奋的事情。但现实中,有的员工参加年会(彩排)时发生事故伤害,却难以认定为工伤;有的员工在年会上中了大奖,却变成了“云中捞月”;还有的员工因拒绝参加年会,被按旷工处理……
《年会不能停》主题曲中唱到:“我的未来不是梦,风雨过后盼一道彩虹。”这道“彩虹”就是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职工在年会彩排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说来听听】
2018年4月28日晚,伊东机电公司举行周年晚会彩排。黄师傅尽管没有节目表演,但也兴致勃勃地来到了彩排现场。八点过后,一直在观看同事表演的黄师傅有点坐不住了,趁着台上没人的机会,一个箭步跃上台,想给大伙儿表演一个后空翻。可惜他明显力气不够,只见双脚悬空,头先着地,摔倒在地,受了重伤。
起初,他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一审法院责令花都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而伊东机电公司又将花都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认为黄师傅并非表演者,其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自行上台打空翻,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且涉案活动不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黄师傅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此案经过一、二审判决,最后广东省高院驳回伊东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2020]粤行申1161号)
【法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年会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主要是指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发起,要求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另外,由用人单位的车间、班组或部门发起但经单位同意的集体活动也可视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如果是由公司工会等出面组织的,也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
其次,必须是与工作原因有关的。举办年会可以激扬员工士气、营造组织气氛、深化内部沟通,为新一年度的工作奏响序曲。如果年会内容与工作有关,可以看做是工作的一种延续。本案中黄师傅在公司周年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日程安排以外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受伤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员工年会抽奖中11万,公司能反悔撤销吗?
【说来听听】
2018年春节前夕,深圳某通讯设备公司举办年会,除了本公司全体员工参加外,还邀请了公司的部分供应商。前台小李作为一个入职几月、还比较“新”的员工也参加了。年会气氛非常地热闹,小李也非常幸运地抽中了11万元现金大奖。在同事羡慕的眼神中,公司管理人员上台为她颁了奖,小李接过标明“壹拾壹万元整”的获奖支票,还发表了一番获奖感言。事后,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3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部分。
2018年4月,小李从公司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她不服,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粤0305民初18938号)
【法律点评】
企业在年会上设立抽奖环节,包括年休假、旅游、实物、现金等,应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予以兑现。本案中小李所获得的奖金来自中奖,在其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小李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小李,即双方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射幸合同关系,而射幸行为不影响员工福利的定性,企业无权撤销。
但有的职工在代表公司参加客户举办的年会上中奖,奖品的归属问题可能引发争议。如果职工参加客户答谢会和抽奖是一种职务行为,客户答谢的是职工所在的公司而非个人,那么因劳动者参加年会就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原则上履职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均应由用人单位享有或承担。
员工未按要求参加年会,可按旷工处理吗?
【说来听听】
“鲁总,请您务必于3月5日至3月7日到北京参加公司年会。”2016年3月4日,中兴公司无锡分公司的鲁经理正在出差江西途中,接到公司在北京的人事电话。“3月5日、6日不是休息日吗?”“早在2月23日,公司就发过邮件,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如您请假须报总经理同意哦。”“可我在江西的事情还未办完呢!我看看工作情况再决定吧……”
事后鲁经理看了看年会流程,也无非是娱乐联欢为主,就直接回无锡分公司上班了。想不到中兴公司认为,鲁经理未参加公司年会,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扣除其当月工资3310.34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鲁经理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中兴公司支付鲁经理的暂扣工资3310.34元。中兴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也判决中兴公司败诉。中兴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苏02民终685号)
【法律点评】
公司举办年会,作为分公司经理的鲁经理未去参加,确实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但劳动者在休息日拥有休息的权利。中兴公司在双休日要求员工远赴北京参加年会并规定了请假手续,属于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情形,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不仅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且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除非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几种紧急性任务。年会虽然也为用人单位所重视,但并非属于以上情形,公司安排鲁经理加班也应与他协商。故以上处理亦不妥当。不过,如果年会安排在工作时间,而员工无故拒绝参加,那么公司仍可按规章制度处理。
总之,作为员工应尽量配合公司的安排,而公司在组织年会过程中,也应多一点人性化的操作,才能把办会的目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