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反映,某科技公司有工资纠纷。接到反映后,执法员向公司总经理金某了解情况。金某表示确实存在纠纷,但暂时无力支付。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书》,通知派负责人上门配合调查工作。几天后,金某失联。大队之后启动欠薪逃匿案件处置程序,对每名员工被欠薪情况逐一核实,收集劳动合同、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材料。
2021年3月3日,大队下达《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补发拖欠钱款,并通过短信发送给金某,告知其违法后果。由于其拒不改正,2021年7月4日,松江区人社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2022年7月18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执行财产被裁定执行终结。松江区人社局就案情进行研判后,启用欠薪保障金垫付。因金某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2月13日,金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金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检察院提起公诉前,金某主动筹集资金,结清了所欠钱款,得到职工谅解,检察机关作出了免于起诉决定。
【综合点评】
该事件处理中法律依据明确。首先,《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金某的行为违法毋庸置疑。其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人社部门据此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金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行政机关责令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在接收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规定,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据此,启用欠薪保障金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