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加码” 四大问题值得关注(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佳敏 发布时间:2024-03-07 14:13

摘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

关键词


职业禁忌


小荷是B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仍在试用期,她的工作需要频繁弯腰和下蹲。某天,小荷向公司提出,家中有事要请一段时间的假。但仅过去几天,小荷和家人一起来了B公司,找到公司人事部讨要说法。此时公司才知道,小荷请假是因为怀孕了,但小荷家乡有个习俗,怀孕不满三个月是不能告诉别人的,加之她又在试用期,担心怀孕干不了活被公司歧视,甚至将她辞退,最终没有告诉公司实情。


请假在家时,小荷突感身体不适,送院后流产,家属们认为,是公司给小荷安排了弯腰、下蹲的工作,导致小荷流产,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专家解析】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问部负责人,上海市总工会女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邹明珠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包括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招聘小荷时,是否向小荷告知过岗位属于女职工怀孕禁忌范围,可构成责任划分的一个要点。如公司已提示岗位情况,小荷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的身体情况,则小荷需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邹明珠建议,企业在招聘女职工怀孕禁忌工作岗位时,应明确告知应聘者,做好相关留证,避免应聘者不知情导致不必要的悲剧。此外,若发现某些工作内容与怀孕女职工的身体情况不适宜的,也应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给予更多宽容和关怀;女职工如发现怀孕,应尽早与企业沟通。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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