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减少报酬不告知反称职工已默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3-08 16:51

摘要: 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久,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高发性特点。

瑛瑛想不通,企业擅自降低薪水,为何还能如此理直气壮?


气不过的瑛瑛打官司之前,来到本报咨询。她说,她是一名海归设计师,前几年回国后,在一家私企工作,月薪2万元。


由于现在都使用手机支付,瑛瑛平时也不太关注银行卡收支情况。前不久她需用现金时,才发现去年11月,企业只发给她1.5万元。惊讶之余,瑛瑛赶紧找企业人事部“算账”。法务专员接待时说,去年11月,企业已将业务架构调整告知她,当时她并没有反对,而根据企业规定,薪随岗变,她的薪水也进行了相应的变化。


可瑛瑛想了半天,也没有想起企业与她商讨过岗位变更事宜,薪水变更更是无从谈起。面对她的疑惑,法务专员又笑吟吟地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务专员说,瑛瑛要打官司,也是打不赢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表示,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久,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高发性特点,其中,利用规则达到目的,也是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而本案称得上典型案例。


夏湧说,瑛瑛所在的企业利用劳动者可能的疏忽,更利用劳动者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以口头岗位变更为借口,造成虚假的事实薪水变更,从而置劳动者于有理无法说的境地。


对于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劳动者也可以“以毒攻毒”,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曾向她发出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那么口头变更岗位也就无法成立。


夏湧认为,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无论是书证、还是音像视频等技术手段,都可以作为证据,“口头变更”之类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做法是不是应该退出舞台?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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