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多发工资应返还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4-03-12 16:20

摘要: 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多发工资应返还。

胡某于2017年7月1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查明,胡某入职时所填写及告知公司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相符。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返还部分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岗位月平均工资约为8000元。胡某在工作时间共计四个月零五天,应得工资为33839.08元(8000元/21.75×5天+8000元×4个月)。公司已经支付给胡某工资81499.58元,胡某应返还公司工资47660.5元(81499.58元-33839.08元)。故对公司主张胡某返还工资款的诉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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