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企业高管,小邓认为企业的行为对他极具侮辱性,为此他向本报求助。
小邓说,他在一家投资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前不久,领导找到他,严肃地询问,半年前,他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小邓虽然不愿多说自己的伤心事,但还是如实告知了领导。哪知,领导听完他的叙述,认为他作为投资高管,对企业刻意隐瞒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证明其所言非虚,这位领导还拿出了规章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小邓仔细一看,在他签署过的保密义务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如投资项目与事项与相关利益方有关时,需立即主动报备。规章制度还约定,如果应该主动报备的事项员工未报备或虚假报备,除承担相应后果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邓说,他的前妻又不从事与金融相关的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离婚为何还要向企业报备?难道他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吵架、旅游等所有事项都要向用人单位报备吗?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一般而言,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包括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有其他侧重点。劳动者如果刻意隐瞒,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相关决定或造成损失,用人单位确可根据规章制度约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小邓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在具体事项中梳理相关利益者确有必要,但这样说,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扩大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徐仁华认为,小邓的前妻并不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离婚前是个全职太太,与小邓从事的职业并无直接必然的关系,这些不属于小邓应该报备的内容,何况,随着婚姻状态的破裂,与小邓存在利益的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离婚并不会给他的任职带来好处。更何况,婚姻纯属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内幕。
徐仁华最后补充,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离婚让小邓获得不当利益,否则解除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