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4-03-27 15:58

摘要: 职工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周是本市L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小薛则是公司的出纳。2022年6月29日,小周加入“L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QQ群,根据QQ群中成员名称显示为“LV5涂XX”的要求,到出纳处通知小薛向指定账户转款,小薛通过网上银行将公司款项近40万元进行了转账。事后发现被骗。当日,小周立即至公司所属地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止付被骗资金22万元返还了公司,尚有17万元未追回。公司遂要求小周和小薛共同赔偿这尚未追回的17万元。但小周和小薛认为,首先,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基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造成,并非职工直接原因造成;其次,诈骗案件涉及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公司损失的17万元能否追回现在仍然是未知数,因此不愿意承当赔偿责任。公司与两位劳动者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


一、职工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文前述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作为原告公司会计,当天通过QQ号加入QQ群,接到向陌生私人号码转账的信息后,未及时核实付款对方,未向公司负责人员核实信息真伪,通知公司出纳向对方提供的账号大额转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小薛作为公司出纳,接到会计的付款通知后,未按要求核实相关付款凭证即向陌生私人号码转出公司款项。两位职工均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也未能落实财务审核制度,对公司的财务及出纳人员疏于管理,未尽到主要的管理和风险防控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公司损失情况及职工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小周、小薛分别应承担原告损失的15%。


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单位与职工应共同尽责。


通过本文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警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进一步做好严密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财产安全。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落实反诈责任,一方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明确岗位直接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共同做好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宣传工作,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公益宣传片、公众号推送、邀请反诈专家宣讲等方式开展反诈防范宣传,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良好反诈效果;最后,对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重点岗位,可以进一步加强防范教育,例如采取动员重点岗位人员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等措施,保护好个人信息,共同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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