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4-04-19 08:58

摘要: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其的权利中就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乔法官:


我原先在国有企业海外采购部工作。几年前,跳槽去了一家民营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部门经理,并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年国际形势变化,部分配件采买出现问题。最近,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新董事长上任后即召开董事会,决定重组机构并对部门经理重新任命。我和另两位经理被免去了职务和经理待遇,降为普通员工。我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我利益,是无效的,提出异议,他们就直接出具了解雇通知。我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判令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认为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对我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未支持。请问,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如何判断劳动合同恢复已无可能呢?


读者孔先生


孔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签、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六)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你不服董事会免职决议,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其的权利中就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因此,公司董事会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但对由此给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积极协商,以合理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以确保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对合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公司未经合理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如你无上述情形,又一味坚持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及薪酬继续履行,那双方确实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了。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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