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员工有“前科”,公司就可开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阿斌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7

摘要: 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拍卖师、教师、董监高、公交司机等60个左右的工作岗位设有禁止从业条款。

前不久,扬州一位大妈骑电动车回家时,一男子自称交警,以她没戴头盔为由,让她加微信交50元罚款。家人得知后报警。经调查,该男子此前曾应聘某保安公司,但因其存在前科记录而遭拒。在归还公司制服之前,他心生邪念,假冒交警身份上街“执法”,非法收取所谓“罚款”。目前,他已被警方依法拘留。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现实中,如果公司发现员工有“前科”,是否就可将其开除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此“前科”非彼“前科”


2016年7月14日,宋先生入职M公司,从事装菜员工作。他所填写的《人员信息表》上载明:“你是否曾因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过?如有,请说明”;宋先生填写“没有”。


后M公司对员工进行政治背景审查时,发现宋先生入职前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9月14日,M公司找宋先生进行谈话。谈话中宋先生承认在2015年曾因电焊证过期违反消防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但坚称其在进公司的时候递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真实有效,自己也从未隐瞒不报、欺骗公司,且不愿意主动辞职。


9月22日,M公司解除宋先生的劳动关系。宋先生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宋先生认为,自己入职前系因电焊证过期违反消防法规而被行政处罚,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项下的行政处罚。自己亦不存在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行为,且后厨装菜员岗位与其曾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必然联系,该行政处罚对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也不会有影响。


M公司辩称,宋先生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M公司属于航空安保单位,对于员工政治背景要求非常严格,故在员工入职时设置有门槛要求,必须之前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以宋先生入职时隐瞒曾被行政拘留之事实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决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案号:(2021)沪0112民初17531号)


未主动告知≠刻意隐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的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用人单位对此有知情权。特别是根据《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隐瞒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前科”,而用人单位又基于信任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未主动告知“前科”记录,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获得单方解除权。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不刻意隐瞒相关情况,而并非必须向用人单位主动披露“前科”记录。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受过刑事处罚不得从事的岗位外,只有当用人单位对此提出询问或明确要求,劳动者才产生如实告知义务,这也是为了维持公民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如本案中,M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员工信息表》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查实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M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曾将“无行政处罚”作为录用条件,或曾询问过宋先生有无“无行政处罚”,只是询问过“是否曾因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过”,而宋先生的回答也不能算未如实告知,故法院最终认定M公司系违法解除。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解除的,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某公司举证叶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9个月,但他在入职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填写的不间断地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包括了服刑期间,且在“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划“/”,故法院判决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案号:(2022)沪0104民初60号)


但在另一案中,某公司称白某入职材料已遗失无法提供,而其他员工档案情况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白某入职时隐瞒了其过往经历,故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案号:(2023)沪01民终14834号)


违反从业禁止的劳动合同无效


当然,对于有法定的从业禁止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保安这一岗位对于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来说有着特殊意义,故国家对于保安这一岗位制定了特别的准入资格。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据此,本文开头中的那位假交警,如确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保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保安员之外,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拍卖师、教师、董监高、公交司机等60个左右的工作岗位设有禁止从业条款。《刑法》第三十七条还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施行了职业禁止制度。职业禁止犯罪后果之一,当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用人单位以有员工有“前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二是对于部分法律有要求的职业或者与群众生命安全相关的职业,可依法将员工无相关“前科”纳入录用条件中,并在入职时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证明。但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故受到过行政拘留的人员也可能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前科”问题单方解除,应及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仍应向其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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