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专员,今有一件急事咨询。
我们单位十多年前,聘请了一位从事劳动争议的法律顾问,由于她精通法律业务,工作一直比较出色,我们很满意,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不久,她年龄即将到达55周岁,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给她办理退休手续,哪知,这位法务却认为,她的贡献以及能力,达到了高级职称人员的水准,她应该60周岁退休。
我们多次做工作,她不仅听不进,还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我现在不办退休手续,谁敢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说句心里话,我们知道她是在胡搅蛮缠,但又拿她没办法,你们能够提供一些帮助吗?
阿蔡
阿蔡:
您好。你所叙述的问题,牵涉多个概念,我们试着一一分析。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女职工50周岁退休,女干部(技术管理岗位)55周岁退休。就此而言,贵公司的那位女法务应该符合技术管理岗位,55周岁退休。
其次,高级职称女职工等60周岁退休,确实有这件事,该项通知由中组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出,但其设定的前提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女正、副处级干部和拥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很显然,企业人员不属此列,更何况,贵公司这位自称“高级”的法务,其职称由谁认定的?
最后,这位女法务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有效,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具体如何运用,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法而为。也就是说,劳动者借法律规定不退休,显然是无理取闹,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这位法务的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法务不服,双方也可以对簿公堂。
赵竺安